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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3-07-16 10:32:43  来源:  作者:

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2013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大我市重点产业、行业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力度,加快优秀人才向企业一线集聚,进一步形成人才引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人才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拥有科技创新平台,且引进人才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

第四条 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年初,由市人社局负责征集企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编制年度企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统一对外发布。

(二)组织申报。每季度末,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下发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三)材料上报和初审。申报材料由企业加盖公章后报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人社局。申报材料包括《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资质、研发机构、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引进紧缺人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引进紧缺人才专利及科技成果、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引进紧缺人才参与重大创新项目的证明材料;引进紧缺人才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个税证明等。市人社局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确定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引进名单。

第五条 企业紧缺人才可按《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六条 对企业引进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的紧缺人才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在10万元以上,拥有1项以上转化前景良好的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评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向市人社局申报,由市人社局负责常年受理。申报时应提交《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资助申请表》。

(二)专家评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就技术水平、项目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资助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最终资助名单,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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