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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时间:2013-07-16 10:35:18  来源:  作者:

启东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2013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1233”产业人才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资源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实施以才引才,建立健全我市引才工作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市场化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各类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海内外华侨华人社团、海外人才同乡会、人才工作站、留学生组织等。

(三)经事前申报认定、帮助我市成功引进人才的个人。

(四)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

第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市场外延和业务范围,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鼓励发展各类社会化、专业化人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在人才猎头、引才荐才、人才评价等方面专业优势,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类创业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务。

第五条 加快引进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内外著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人才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并颁发人才中介服务经营许可证,优先安排新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对具有一定规模、业绩较好、诚信度较高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委托招聘、人才猎头、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凡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年度引才公告和紧缺类人才目录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

第七条 鼓励我市人才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互设人才工作站,聘请业内人才专家和海内外专业人士为“特聘专员”,建立长期人才合作信息互动机制,加快推进政府、人才中介机构与人才载体间三位一体的互动合作引才机制。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或承办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具体业务。经政府认定的委托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对引荐人才到我市工作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或企业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1个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来启创业的,给予6万元奖励,创新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二)每引进1个获得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引进1个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每引进1个获得市“东疆双创英才计划”资助对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帮助企业引进1个正高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研发人才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五)帮助企业引进1个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奖励。

以上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由企业自主引进的,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定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对各类引才计划资助对象的认定,以人才引进我市后两年内有效,其他人才身份的认定,以引进前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的申报受理工作。主要程序为:

(一)事前备案。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启东市引荐高层次人才事前备案表》,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引荐人才的,还须出具引才委托协议。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季度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实行内部通报。

(二)奖励申报。人才成功引进并签约后,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启东市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办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引荐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引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

2.引进人才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原件;

3.引进创业人才的,提供投资协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材料;引进创新人才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报酬待遇证明、个税证明、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证明的,须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由引荐单位、引荐人与引进人才双方签字,能证明为引荐与被引荐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认定,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最终奖励名单,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其中第九条(一)、(二)、(三)类拨付方式为确定奖励名单拨付50%、两年后再拨付50%;第九条(四)、(五)类拨付方式为确定奖励名单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引荐人才奖励不适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来启挂职人员。上述对象引荐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另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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