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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时间:2013-07-16 13:01:16  来源:  作者:

中共启东市委 启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2年8月3日)

为进一步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优、实力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

(一)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2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项目,同时用作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服务业规划、招商活动补助、专项考核及本意见中部分奖励和补助等。

(二)扶持金融业发展。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同时,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启政规〔2012〕2号)另行给予资金补助。

(三)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对获得省认定的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旅游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旅游度假区、高星级酒店、龙头型景区、旅游产品开发建设,具体按照《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启政规〔2011〕1号)、《启东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奖励试行办法》(启政办发〔2010〕75号)中相应标准另行给予奖励。

(五)加快社区商业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建设。自2012年起,3年内新认定为南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南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六)积极发展会展业。经事前申报,职能部门认定同意的重点会展项目,视其展位面积及摊位情况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承办者予以补助。其中:展位面积在3000—5000平米且摊位在120—200个的,补助10万元;5000—10000平米且摊位在200—400个的,补助20万元;10000平米以上且摊位在400个以上的,补助30万元。

(七)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补助,同时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和大力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意见,另行给予奖励。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积极为其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30%—50%的比例,实行一企一策配套补助。对经认定新入驻启东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70%的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给予50%奖励,用于总部企业自身发展。对省100强服务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除享受市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大力引进并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市税务、财政部门审核,其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补助;其税负如小于或等于原税负,新增营业税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给予20%奖励。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十四)对从事会展策划并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准予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五)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十六)对集聚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十七)对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在集聚区建设总投资10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积极创建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申报并认定为省、南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积极为其申请省、南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专项引导资金,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该产业园区3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债权基金、担保基金和创投基金,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外包、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文化产业等相关政策意见另行制定。

(二十一)鼓励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对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按照《启东市“东疆双创英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启办发〔2010〕60号)、《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启办发〔2010〕61号)中相应标准参照执行。

(二十二)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征收时按原用途补偿并执行征收时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三)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四)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强化服务业工作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考核体系。

五、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十七)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付的奖励和补助款,经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及时兑现。

(二十八)原已有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二十九)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发至乡、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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