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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3-07-16 13:09:35  来源:  作者:

启东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启发〔2012〕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启发〔2012〕46号)的要求,从2012年起,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逐年提升。为规范基金使用办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管理。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争取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

第三条 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严格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和市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工作的领导,并对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最终确认。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和市旅游局等部门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引导基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二)编制引导基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三)负责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引导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签定合同、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

(四)办理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必须是国家公布的文化产业类型目录中企业类型,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已上市文化企业或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重点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文化产业形象展示、展览、推广、交流等活动;

(五)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院线、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六)支持文化水准较高并可产业化运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补贴和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

(一)对被推荐参加国际、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文化产业会展活动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补贴(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补贴资金用于该文化企业会展活动相关的项目。

(二)对利用社会资本结合本市文化遗产维修保护并综合开发利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按文化遗产的等级分别给予该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单位一次性补贴(按建成开放之年计),国家级40万元、省级30万元、南通市级20万元、启东市级10万元(以最高层次为准)。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四)新招商引资(南通境外)文化产业项目注册资金内资达1000万元的文化企业,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按投产之年计);新招商引资(南通境外)文化产业项目注册资金内资达2000万元的文化企业,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按投产之年计);新招商引资文化产业项目注册资金外资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该企业15万元人民币奖励(按投产之年计)。

(五)被认定为南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于评定当年(以相关文件为准)一次性分别给予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最高层次为准);
被认定为南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于评定当年(以相关文件为准)一次性分别给予该园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最高层次为准)。

(六)本地培育的新增加的文化产业定报企业,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企业奖励:对生产性企业,当年应税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非生产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1亿元—3亿元的奖励5万元、3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各乡镇(园区)每年完成新增文化产业定报企业(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1家的奖励1.5万元,每超1家奖励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原有定报企业通过行业调整进入文化产业定报企业的奖励0.5万元。属于共建平台文化产业企业的,由引进单位和属地单位共同享受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五)积极参与国际、国家、省等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交流、宣传、展示等重大活动;

(六)积极参与申报创建南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企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启东市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违反启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引导基金的文化企业、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市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的概况;

(三)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相关批复、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贷款证明报表辅注说明等(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和单位,提出引导基金拨付意见,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行专帐核算,同时各文化企业和单位对获得的引导基金实行专项核算,科学、合理、有效的安排和使用引导基金。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文化产业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广、展览、开发利用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企业、单位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基金执行情况、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引导基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已享受本办法之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重特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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