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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奖励试行办法

时间:2013-07-16 13:20:58  来源:  作者:

全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奖励试行办法

(2010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旅游业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大力引进、培育和发展我市旅游企业,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实施主体

第二条 旅游业发展奖励主要用于本地旅游企业的培大扶强,重点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地接旅游的组织、旅游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优秀旅游人才的引进培养。旅游业发展奖励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对旅游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业发展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负责对旅游企业的审核、认定;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旅游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旅游业工作的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业奖励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支出项目的审核、拨付,会同旅游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促进景区(点)品牌升级。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不断增强对外影响力。本年度被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AAAA、AAA、AA级景区(点),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新评定为省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所在镇乡、园区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提高旅游饭店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创建星级酒店和旅游特色饭店,提高接待档次,本年度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旅行社做优做强。激励启东市内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在符合地接奖励基本条件(单个旅游团在10人以上、游览启东1个以上主要景点、驻留1晚以上)的前提下,对年度组织来启旅游人数500—2000人以内部分奖励10元/人次,2000(不含)—4000人以内部分奖励12元/人次,4000人以上部分奖励14元/人次。鼓励启东市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启旅游,在符合地接奖励基本条件(单个旅游团在10人以上、游览启东1个以上主要景点、驻留1晚以上)的前提下,对年度送客人数累计在500-2000人次以内部分奖励2元/人次,2000(不含)—4000人以内部分奖励3元/人次,4000人次以上部分奖励4元/人次。

第八条 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销售。对具有自主品牌,经市旅游局认定纳入市旅游特色商品目录库,并进入旅游特色商品专营超市销售,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或在南通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旅游特色商品,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培育旅游人才。鼓励旅游企业输送员工到全国各大院校或高星级酒店、景区进行学习(学习期限必须在30天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或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补贴500元/人;对一次性输送3名以上员工年度补贴2000元。旅游景区(点)和旅行社积极组织专职导游员参加中级以上导游资格证考试并获得中级导游执业资格的,对导游员奖励1000元/人;对景区(点)或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渠道。上述奖励补贴资金列入次年的财政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本年度奖励补助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填写《启东市旅游业补助奖励申请表》,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审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符合各级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共同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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