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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13-07-16 13:27:26  来源:  作者: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2年8月12日)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及《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8号)、《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启政规〔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发展思路

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均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目的,通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快其发展和转型升级,并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为主的行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加快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原则的同时,积极开展金融招商,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投融资领域,通过集聚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不断壮大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资本规模,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超20家,资金规模超50亿元,从而,形成更多的总部经济,从源头控制税源,形成以有限资源创造无限价值。

二、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管理

建立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本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服务,并承担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和管理。联席会议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设立市创投引导基金。市政府出资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创业企业,重点投向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引导基金的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具体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制定。

(二)落实扶持政策。

1.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公司制或合伙企业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或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企业奖励,其中公司形式的按注册资本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合伙形式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3‰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申请须在完成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

2.入驻我市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其中,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所持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因减持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3.企业自营业之日起,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由市人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认定。

4.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的奖励,作为项目的风险补偿。在投资本市的项目,因投资不成功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的,按其投资损失额的10%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单个创投企业投资损失的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完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服务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才培育。加强创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对引进的创投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人才引进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和优惠待遇。

(二)拓展金融合作。加强银行、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及其所投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资本的再融资能力,鼓励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入驻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可分享市上市后备资源信息,投资的企业可优先推荐列入拟上市公司名单,并享受上市有关优惠政策。企业注册时可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办理。

五、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独立申报纳税及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发改委会同金融办、财政局审核认定。

对促进启东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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