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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3-07-16 13:23:56  来源:  作者: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2年3月2日)

近年来,全市金融业继续保持了又好又快、科学稳健发展的势头,呈现出金融规模迅速扩大、金融效益大幅提高、金融市场活力显著增强的良好态势,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有力的支撑、促进作用。随着我市进入大桥大港时代,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亟需多层次金融服务的助推,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领跑沿海、融入上海、包容四海”的战略定位,坚持把跨越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导向,把转型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创新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加快形成要素齐备、功能完善、层次多样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为奋力开创桥港新时代、建设美好新启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增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合力。鼓励和支持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逐步扩大镇乡、园区的金融机构覆盖面。凡在镇乡、园区新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助。

2.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和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重点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和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凡在我市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后按已到位的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争取2013年实现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对各镇乡园区全覆盖。凡经批准在镇乡、园区新增设分支机构,每新设一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开办费补助。

3.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对“三农”发展的稳定保障作用。推进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在“联办共保”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础项目的应保尽保工作,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在全部农业保险中的比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涉农险种,不断完善农村保障体系。

4.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组建涉农担保公司,适当提高涉农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5.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支农金融发展政策,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经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从设立之年起,对其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中,第一、二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第四、第五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鼓励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经农工办、金融办、财政局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贷款的,在确保贷款总量增长的前提下,按贷款季度平均余额3‰给予奖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无违规违法经营纪录且贷款总量增长的前提下,按其当年投放贷款的季度平均余额1‰给予奖励,当年投放贷款的季度平均余额超过上年部分再按5‰给予奖励。

二、强化和引导金融要素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6.推动信贷投放保持较快增长。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行支持、探索银团贷款、引入异地资金等措施改善资金供给,确保实现年均贷款增幅高于南通市2个百分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基本需求。市制订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奖励专项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7.积极推动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资金重点投向海工装备、新能源及光电、电动工具、新医药和节能环保五大产业集群。引导金融机构在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中提前介入、创新服务,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有效对接。

8.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加快推进区域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积极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创新,力争取得突破和实效。凡经批准设立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给予20万元补助。争取条件新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其扶持政策比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市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科技金融对接平台,重点落实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名单定期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跟踪服务。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9.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按照“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建立市上市资源后备库,努力形成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挂钩联系制度,重点推进。力争通过直接上市或通过买壳、借壳、购并等途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数量和融资额新的突破,使上市公司成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10.积极提升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鼓励我市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等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做大做强企业。积极引导已上市企业发挥其上市资源平台,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兼并、重组本市同类企业,使我市更多的企业,特别是阀门、润滑设备、电子、电动工具等传统优势行业能够以快速度、低成本方式进入资本市场,以此来推进行业的优化重组,实现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

11.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运用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加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和票据融资等表外业务,努力解决因信贷规模偏紧而导致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凡在我市开展债券融资的机构,视同发放银行贷款给予奖励。

四、构筑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2.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支持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市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新办政府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民营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凡新办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民营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后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3‰给予风险补偿;对其开展业务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中,第一、二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第四、第五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严格遵守银监会等7部委3号令规定,正常开展业务1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全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含3倍),并且环比上年增长的,按其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万分之三给予风险金补偿,且对其环比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增长部分再按万分之二给予风险金补偿。

13.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实施办法,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为我市处在初创期、成长期的高科技、新兴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资本和创新型经济融合的良好机制。

14.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搭建中小企业融资网络服务、金融超市、银企合作洽谈会、中小企业融资专题协商等平台,通过集合银行、担保、融资租赁、风险投资、产权交易、小额贷款等多层次的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多方合作、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

15.加快引进各类金融业态。加快引进各类新型现代金融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正常开业后,一年内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一年内贷款余额达到8亿元,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同时为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扶持。市外银行机构入驻后自建办公大楼,优先安排用地计划。购置办公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款的3%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补贴房租的10%。对新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金融招商,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进驻启东。市政府将对金融招商有功人员和单位实行专项奖励。

16.大力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根据组团式发展的分布格局和现有基础条件,通过高标准规划、高强度建设和高质量管理,力争5年内在新城区建设金融一条街,使其尽快成为区域金融中心的标志性区域。

17.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搭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研究吸引金融人才并促进其在启发展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为金融人才在启聚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培训、生活等全方位服务。

五、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努力打造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18.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推进信用企业、信用村、信用镇乡和信用社区创建活动,争取早日建成省金融生态优秀市。大力支持人民银行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工商、税务、产权登记、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采集。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19.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对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性准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规范地方性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

20.深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六、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加强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建立健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协调和目标考核,切实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推动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全市金融工作的新局面。

22.提高政府服务和发展金融的工作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级党政和企业领导干部开展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学习、培训,使更多的经济部门、企业领导干部了解金融、研究金融、关注金融,提高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手段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努力形成协调有序、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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